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25年7月22日发布公告,指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唐慧珏、郭添、张晓荣、刘一锋在执行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凤凰”)2018年及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多项问题。
一是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未充分关注上海凤凰在2015年收购相关公司时错误选用合并基准日对公司2018年及2022年年报的影响,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是在2018年及2022年执行审计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工作中,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未包含对合并对价的后续计量,也未对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在2018年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利用管理层的专家工作时,未发现报关包干费和运输费用预测与资产组范围认定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审计底稿中未见对报关包干费和运输费用的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是在2022年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利用管理层的专家工作时,未发现无形资产折现系数错误、对在建工程的评估未考虑拆除方式对成新率的影响情况,2022年审计底稿中未见对无形资产折现系数和在建工程拆除方式对成新率影响的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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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及四名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中,唐慧珏、郭添作为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签字会计师,张晓荣、刘一锋作为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签字会计师,对上述相应年度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他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方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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